法 修正「臺北市建築工程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施工管理作業要點」為「臺北市建築工程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管理作業要點」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2月6日
北市工建字第093510826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修正「臺北市建築工程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施工管理作業要點」為「臺北市建築工程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實施,請轉知 貴會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

一、    本局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六三○○四○一○○號函頒「臺北市建築工程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施工管理作業要點」修正為「臺北市建築工程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管理作業要點」。

二、    本案納入本局九十三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五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一號。

三、    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臺北市建築工程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管理作業要點】

一、        為提昇本市生活品質,改善人行系統,配合行動不便者福利工作推行,落實專業技術簽證以加強新建築物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臺北市建築工程留設騎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建造執照核發階段:有關建築執照(含變更設計)申請案件,依法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空間者,應以防滑鋪面鋪築,其完成之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並與兩側順接,無人行道者,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外緣應高出道路邊界處十公分二十公分,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洩水坡度。申請造執照時,應檢附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設計高程與鄰房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及道路現況高程示意圖(其比列尺不行小於二百分之一),及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縱、橫斷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三十分之一),並詳細標示計畫道路高程、鄰地實測標高、完成面與四周順平圖說及防滑材料,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並列入建築執照抽查會審會議審查案件。

(二)     施工計劃書階段:承造人(含技師)、監造人於申報施工計劃時,應提出騎樓之縱、橫斷面與現況關係及大底高程標高,建管處查核施工計畫書內容之「施工程序」加註設有騎樓之一樓版勘驗為必勘項目,及施工計畫書內容之「騎樓設置」加註:「騎樓地面應保持與前側人行道面順平,並應於二樓版混凝土澆置一個月內打通騎樓地,並在騎樓內側加做圍籬,並不得堆置任何物品,以供公眾通行。」等騎樓列管事項。

(三)     放樣勘驗階段:承造人(含技師)、監造人於放樣勘驗申報前應就建照核准圖設計之基地四周高程、面前道路現況及鄰地留設騎樓狀況逐一與現場比對詳予查核,有不符狀況應要求報備修改圖說或辦理變更設計,如查核無誤,應由承造人(含技師)、監造人簽具圖說與現地高程相符切結書並向建管依法申報放樣勘驗,建管處於現場放樣勘驗時檢測承、監造人切結是否屬實。

(四)     一樓版勘驗階:承造人(含技師)、監造人於一樓版勘驗申報前,現地檢測確認騎樓地坪混凝土施築完成後,是否與面前道路(紅磚人行道)及鄰地留設騎樓順平,如檢測無誤,簽具切結書於一樓版勘驗時檢附,並由建管處於一樓版勘驗抽查時複檢騎樓高程(增列設有騎樓之一樓版勘驗為必勘項目,原二樓版勘驗仍為必勘項目)。

(五)     使用執照核發階段:使用執照核發前之竣工勘驗,建管處勘查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已完成飾面)之順平情形後,由承造人檢附騎樓間與人行道銜接處照片及紅磚人行道開口照片(如需置),再予核發使用執照,確保騎樓順平以利通行。

三、        承造人(含技師)、監造人有簽證不實情事者,依相關法令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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