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臺北市建築工程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施工管理作業要點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6年1月16日
工建字第8630040100號
法規內文

壹、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為提昇本市生活品質,改善人行系統,配合殘障福利工作推行,落實專業技術簽證,加強新建築物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貳、

一、放樣勘驗:承造人(含技師)、監造人於放樣勘驗申報前應就建照核准圖設計之基地四週高程、面前道路現況及鄰地留設騎樓狀況逐一與現場比對詳予查核,有不符狀況應要求報備修改圖說或辦理變更設計,如查核無誤,應由承造人(含技師)、監造人簽具圖說與現地高程相符切結書並向本局建管處依法申報放樣勘驗,本局建管處於現場放樣勘驗時檢測承、監造人切結是否屬實。

二、 二樓版勘驗:承造人(含技師)、監造人應於一樓版勘驗申報前,現地檢測確認騎樓地坪混凝土施築完成後,是否與面前道路(紅磚人行道)及鄰地留設騎樓順平,如檢測無誤,簽具切結書於二樓版申報勘驗時檢附,並由本局建管處於二樓版勘驗抽查時複檢騎樓高程。

三、使用執照核發:使用執照核發前之竣工勘驗,應勘查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已完成飾面)之順平情形,並檢附騎樓間與人行道銜接處照片及紅磚人行道開口照片(如需設置),再予核發使用執照,確保騎樓順平以利通行。

四、經查發現承造人(含技師)、監造人有簽證不實情事者,依相關法令追究責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