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修訂「台北市建築工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簽證考核措施」及「承造人及專業工程人員施工勘驗報告表」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5年3月7日
(85)北市工建字第102506號
法規內文

主旨:函送修正「台北市建築工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簽證考核措施」及「承造人及專業工程人員施工勘驗報告表」, 自即日起實施,請轉知貴會會員遵循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副本抄送本府法規會、秘書處(請刊登公報)、發局長室、本局第二科、建管處(處長室五份、建照科、施工科、資訊室二份)。

二、本局編號:○一九號。

 

臺北市建築工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簽證考核措施

一、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建築工程施工安全,落實專任工程人員施工技術之責,特訂定本措施。

二、凡建築物地下層開挖二層以上或深度八公尺以上者,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就(1)觀測系統工程(2)安全支撐工程(3)構台工程(4)地岩錨工程(5)基礎開挖工程之勘驗報告表(如附件),簽名負責後,隨同建築工程勘驗報告表會同監造人簽章後向本局申報勘驗。

三、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營造業管理規則之規定移送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1)簽證不實,經查屬實者。

(2)造成公共危險之情事,經查係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任者。

(3)造成損鄰事件,並經本局核備之鑑定單位認定係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任者。

(4)經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裁決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任者。

    涉及前項第一款情事者,一併追究監造人責任。

 

附件
A2-1-4-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