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臺北市建築工程夜間及例假日施工管理辦法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北市都建字第09834520100號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修正第2條
法規內文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建築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以保障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居住安寧及維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並委任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夜間,指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所稱例假日,指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第四條    本辦法管制之施工作業範圍如下 :
 連續壁施工作業。
 打樁及樁基礎施工作業。
 地下室安全措施組立作業(含開挖作業)。
 鋼結構組立作業。
 混凝土澆置作業。
 建築物拆除工程及岩石、混凝土、磚牆等破碎作業。
 吊車之裝卸作業。
前項施工作業,平日不得於夜間施工;例假日不得於上午八時前、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六時後之時段施工。但本府工程主辦機關報本府核定自行管制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施工場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需於前條不得施工時段作業,應於施工五日前向建管處申請核定,並副知本府環境保護局及警察局轄區派出所。
 實施施工特殊管制地區。
 工地周界起算五十公尺範圍內無人居住。
 地下室安全措施組立需連續作業。
第六條    經依前條規定核定夜間、例假日施工者,仍應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如有違反,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處理,並副知建管處。
第七條    違反第四條之不得施工時段規定或未依本辦法報核而擅自施工者,依建築法第八十九條規定,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其起造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
第八條   本辦法自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