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臺北市建照工程材料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北市都建字第09574368900號
法規內文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市發展局)為確保建照工程施工品質,防範地震災害,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品質管理項目:

    建築物經領得建造執照,申報開工後其主要構造部份應列入品質管理項目如下:

() 鋼筋

() 鋼材混凝土

() 預力鋼材

() 其他

三、品質管理資料(包括品質管理計畫書、建築材料規格、品質檢驗記錄及證明文件):

品 質管理資料應經營造業技師及監造人查核章負責,並由承造人依下列規定向本市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申請備查。

() 申報開工時,施工計畫書內應包含品質管理,詳細說明為達成設計要求所用材料之品質及施工管理計畫。

() 申報二樓版、屋頂版勘驗及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基礎、二樓版及屋頂版有關建築材料之品質管理資料。

() 其餘各施工階段之品質管理資料應置於工地以備查核。

四、品質管理作業:

() 建管處勘驗時除查核材料品質檢驗資料外,並隨時派員至工地抽取材料樣品送驗,所需檢驗費用應由承造人負擔。

() 建築物施工階段各級混凝土澆置時,承造人及其專業技師應於工地現場備妥混凝土試體製作儀器設備,依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篇規定,現場取樣製作試體,監造人、學術機構或報經認可之材料試驗單位測定強度,証明品質達設計要求及符合中國國家標準。

() 經查品質管理資料如未符中國國家標準及原設計要求者,承造人應委託公立檢驗機關或相關公會、學術機構分析、試驗與評估,經檢附認定不影響結構安全證件者,方准繼續施工,否則應辦理變更設計、修改、補強或拆除。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