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缺使用執照之替代方案乙案,請 查照轉知貴會(公司)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87.1.2(87)內營字第八六○九○三五號函說明二:「按辦理建築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書因故無法繳交使用執照影本時,得以合法房屋證明文件替代,或註明原因並列入改善計畫,或另依建築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二、茲前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除「合法房屋證明」外,民國30.12.22建築法修正公布施行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本局同意以左列文件替代:
(一)拓建道路合法房屋整建證明。
(二)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三)完納稅捐證明。
(四)戶口遷入證明。
(五)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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