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8條第2項前段或「加氣站管理規則」第7條第3項前段所規定之距離量測方式解釋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月21日
經能字第092046020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二項前段或「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三項前段所規定之距離量測,須先審視是否符合「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或「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與所面臨道路上」之規定,該規定係指加油站或加氣站基地與規定之設施,面臨相同道路而言,至相同道路之認定,如為公路係依據公路主管機關編定之路線編號認定,如為市區道路則以道路門牌路名為認定依據。至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認定為國道;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認定為省道;鄉道與縣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認定為縣道;市區道路與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認定為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另其測量方式係以加油站或加氣站基地臨路側地界至該設施出入口(含大門、側門)沿道路及垂直跨越道路量測之最近距離(如範例一、二)。
 
附件
A1-12-27.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