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送「臺北市建築物陽台外緣裝飾性質之柱版暨地下層採光井審查原則」修正條文乙份如附件,自發文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建築管理處營建法規研究小組第一六八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本局79.9.3.市工建字第六七一五九號函頒「台北市建築物陽台外緣裝飾性質之柱、版審查原則」,及「台北市建築物地下層採光井審查原則」同時不再適用。
臺北市建築物陽台外緣裝飾性質之柱版暨地下層採光井審查原則
一、建照申請案於陽台外緣裝飾性質之柱、版,其長度(即正面寬度)或直徑(圓柱形)合計值不得超過各陽台長度四分之一,前項陽台長度計算以陽台正面長度為準,且每處柱、版之長度不得大於一公尺。
二、建築物地下層設計採光井,其總面積不得大於法定空地面積(依都市計畫所發布之法定建蔽率核算)之三分之一,且地面層各戶仍應有一.五公尺之通路通達防火間隔及計畫道路。以上規定詳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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