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維護都
市自然文化景觀及綠色資源,並健全都市生態,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受保護樹木,係指本市轄區內,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 樹胸高直徑0.八公尺以上者。
二 樹胸圍二.五公尺以上者。
三 樹高十五公尺以上者。
四 樹齡五十年以上者。
五 珍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及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之樹木,包括
群體樹林、綠籬、蔓藤等,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樹胸高直徑係指離地一.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直徑,樹胸圍係指離地一
.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周圍。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 文化局:負責本自治條例受保護樹木之普查、列管、督導、協調、執行
及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處理。
二 都市發展局:負責受保護樹木地區之都市計畫相關配合事項。
三 工務局:負責其維護管理用地內受保護樹木之保護事項及第八條之技術
援助等有關事項。
四 建設局:負責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內受保護樹木之保護事項、第八條之技
術援助及第九條之追蹤處置等有關事項。
五 民政局及各區公所:負責一公頃以下之鄰里公園內受保護樹木之保護事
項、第八條之技術援助及第九條之追蹤處置等有關事項。
六 警察局:負責第七條第三項之協助勘查及第九條之協助處理等有關事項
。
七 教育局:負責其所轄學校用地內受保護樹木之保護事項。
八 本市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各公共工程內受保護樹木之保護事項。
九 市政府其他各機關負責其轄區內受保護樹木之保護事項。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為處理關於受保護樹木之審議、諮詢、解釋、認定、協調、爭議及
重大違規事件,得設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樹委會)。
前項樹委會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 五 條 受保護樹木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砍伐、移植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
護其良好生態環境。
第 六 條 從事建築、開闢道路、公園、綠地或其他公共工程等之建設開發者,應檢附
施工地區內樹籍資料及受保護樹木之保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等相關資料
,提送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施工。其屬申請建築執照者,應由建設開發
者備齊樹籍資料及保護計畫或移稙計畫與復育計畫等相關資料,提送主管機
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由工務局核發執照。
前項基地屬公有土地者,其受保護樹木以原地保留為原則。其無法原地保留
時,應由建設開發者自行負擔經費,並擬具移植計畫與復育計畫書圖向主管
機關申請移植,經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第一項基地屬私有土地者,建設開發者為利用土地之需要,得擬具移植計畫
與復育計畫書圖,並自行負擔經費,向主管機關申請移植。
第 七 條 第三條所定之各權責機關為執行本自治條例,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
進入公、私場所進行勘查。
前項公、私場所之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勘查。
第一項勘查,必要時,得洽請轄區警察機關協助。
第 八 條 受保護樹木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得向樹木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轉請工務
局提供養護技術援助。
前項受保護樹木位於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內者,區公所應轉請建設局提供養護
技術援助。
第 九 條 為確保山坡地及社區內之樹木資源,建設局及區公所應定期追縱當地受保護
樹木實際狀況,除於每年十二月向主管機關提報其資料外,並視實際需要即
時提報之。
第三條所定各權責機關,發現有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之情事時,應予以制止
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洽請轄區警察機關
協助處理。
第 十 條 保護樹木成效卓著者,應予以表揚及獎勵。
前項表揚及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 十一 條 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限期改善
未完成者,得連續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第 十二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得
連續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第 十三 條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者,除得強制執行外,並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之罰鍰,且得按日連續處罰至履行義務為止。
第 十四 條 依本自治條例課處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 十五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受保護樹木巡查表
樹木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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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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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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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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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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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發現異常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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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異常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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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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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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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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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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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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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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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 □火燒 □潑灑有毒溶劑
□任意移植 □環狀剝皮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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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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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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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 □暴雨 □火災 □地震
□病蟲害 □雷擊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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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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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幹折斷,樹皮擦損 □大枝折損
□根群受損 □僅餘主幹
□主幹折損 □樹體傾斜或倒伏
□樹體死亡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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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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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者:
臺北市受保護樹木提報調查表
*者請務必填寫
樹木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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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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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 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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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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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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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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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里 街(路)
段 巷 弄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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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樹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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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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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胸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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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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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胸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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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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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 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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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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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 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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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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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 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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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西元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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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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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珍稀樹種2.生態代表性3.生物代表性
4.具地理代表性5.區域人文歷史代表性6.文化代表性
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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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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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生種 2.外來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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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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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尖錐形 2.寬錐形 3.寬展開形 4.窄柱形 5.寬柱形 6.獨特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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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 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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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有 2.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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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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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道樹 2.公園綠地 3.學校 4.郊山 5.私有住宅 6.公共場所 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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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育 地
(可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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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泥、柏油鋪面 2.草地、土壤鋪面 3.有建築物影響發育
4.垃圾雜物堆積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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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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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良好 2.有明顯病蟲害 3.有明顯人為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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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訪談
或
環境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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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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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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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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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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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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