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修正「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物用途審查作業原則」第四點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
府工建字第09108605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配合本府廢止「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基準表」,有關「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物用途審查作業原則」第四點,應予修正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府都二字第○九一○○二三○○○○號函辦理。

二、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其營業用途及申請樓層應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說明規定各使用分區容許許置之使用組別範圍,並應受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限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