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修正「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物用途審查作業原則」有關汽車保養所申請營業登記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5年5月13日
府工建字第85027135號
法規內文

主旨:修正「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物用途審查作業原則」有關汽車保養所申請營業登記規定,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一、依本府八十五年一月廿四日研商「汽車保養所免辦使用用途變更案」協調會決議事項辦理。

二、按主旨所述汽車保養所申請本市營利事業登記,除符合「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物用途審查作業原則」第四點規定外,登記管理仍應依「台北市汽車保養所登記管理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於住宅區內申請樓層位於第一層,作業場所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免辦變更使用執照,免審查原使用執照之用途(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房屋同時適用)。

()建築物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含線商業區)及跨同一幢建築物住、商二種分區者,汽車保養所得准予登記,免審查原使用執照之用途,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且免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都市計書套繪圖(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房屋同時使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