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本局96年4月13日召開「研議是否放寬固定里民活動場所設置標準」會議紀錄、簽到表暨修正後簽稿會核單各1份,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局96年4月10日北市民二字第09631260000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研議「是否放寬固定里民活動場所設置標準」會議紀錄
五、主席結論:
(一) 依本府94年12月30日(94)府法三字第094290133號令訂頒「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作里民活動場所之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以下者,即可免辦變更使用執照,此外並無其他限制,本次會議決議取銷須面臨6公尺以上規定;至於實際上是否會造成消防通道過窄問題,則由消防單位依實際狀況認定。
(二) 至於1樓以外其他樓層,因考量目前建築法令規定需設置無障礙設施,如無設置電梯等無障礙設施事實上難以改善,暨實際運作上位在其他樓層亦造成里民出入不便、場所不顯著導致使用情況不佳、混雜其他樓層安檢規定較嚴格…等,皆會降低安全性及引發後續管理上困難,爰不開放1樓以外其他樓層免辦變更使用執照。
(三) 未來申請固定里民活動場所,座落於1樓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下者,即可免辦變更使用執照。
(四) 爰配合修正原簽稿會核單規定(刪除建築物臨接六公尺以上道路字樣)。
臺北市○○區公所簽稿會核單
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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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區○○里里民活動場所(住址、面積)免辦變更使用執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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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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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收文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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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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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核 意 見 或 簽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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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會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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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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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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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土地使用分區: 區
(不可為倉庫區、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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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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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果:
一、消防未變動
□ 同意核准消防圖
二、消防變動
□ 符合
□ 不符合 ___________
消防變動會勘結果:
□ 符合
不符合 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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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里民活動場所(座落於一樓,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下)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88年12月30日及90年10月9日簽奉 市長核准免辦變更使用執照。
二、檢附申請表乙份及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相關文件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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