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研議是否放寬固定里民活動場所設置標準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北市民二字第096312753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本局96413日召開「研議是否放寬固定里民活動場所設置標準」會議紀錄、簽到表暨修正後簽稿會核單各1份,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局96410日北市民二字第09631260000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研議「是否放寬固定里民活動場所設置標準」會議紀錄

五、主席結論:

() 依本府941230日(94)府法三字第094290133號令訂頒「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作里民活動場所之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以下者,即可免辦變更使用執照,此外並無其他限制,本次會議決議取銷須面臨6公尺以上規定;至於實際上是否會造成消防通道過窄問題,則由消防單位依實際狀況認定。

() 至於1樓以外其他樓層,因考量目前建築法令規定需設置無障礙設施,如無設置電梯等無障礙設施事實上難以改善,暨實際運作上位在其他樓層亦造成里民出入不便、場所不顯著導致使用情況不佳、混雜其他樓層安檢規定較嚴格等,皆會降低安全性及引發後續管理上困難,爰不開放1樓以外其他樓層免辦變更使用執照。

() 未來申請固定里民活動場所,座落於1樓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下者,即可免辦變更使用執照。

() 爰配合修正原簽稿會核單規定(刪除建築物臨接六公尺以上道路字樣)。  

 

 

臺北市○○區公所簽稿會核單

案情摘要

為○○區○○里里民活動場所(住址、面積)免辦變更使用執照案

主辦單位

 

總收文字號

 

受會單位

會 核 意 見 或 簽 名

收會時間

會畢時間

建管處

□符合    □不符合   

土地使用分區:     

(不可為倉庫區、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

 

 

消防局

審查結果:

一、消防未變動   

     同意核准消防圖

二、消防變動

     符合

     不符合  ___________

 

消防變動會勘結果:

     符合

不符合  ___________         

 

 

備註:

一、里民活動場所(座落於一樓,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下)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881230日及90109日簽奉  市長核准免辦變更使用執照。

二、檢附申請表乙份及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相關文件乙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