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放寬至200平方公尺以下免辦變更使用執照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10月23日
北市民二字第90221696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市里民活動場所面積規範案業奉 市長核准放寬為二○○平方公尺以下(詳如本局九十年十月三日專案簽陳),請 貴局處依憑辦理相關審,至紉公誼。

說明:奉 市長九十年十月九日批示辦理。

主旨:有關本局辦理『本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里民活動場所面積規範建請放寬案,敬請 鑒核。

說明:

一、『本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自八十九年七月公告施行迄今,全市(四百三十五里)已有二百五十四里(逾百分之五十八強)申請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經費,有效紓解地方民眾對活動場地之需求,並有效減緩興建區民活動中心之要求,確實達到撙節本府財政目的,逐步朝向一里一活動中心規劃推動。

二、有關建管、消防安全部份,承蒙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及消防局協助審查,使本項業務得以順利推動,當初(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本局簽陳鈞長時,將里鄰活動空間(即里民活動場所)面積規範在三十坪(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使用人數三十人以下並需設置於一樓空間(如附件一),係考量租金額度(每月補助上限三萬元)、建物消防及建管之公共安全等問題;經過一年半期間的實施運作後,迭有里辦公處反映並要求應將里民活動場所面積規範再作適當之調整,大多數里長反映在三萬元租金補助額度內,且無需變更使用執照之前題下(比照社會局小型托、教機構及小型社會福利機構建築物,免變更使用執照)建議放寬至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俾免因送審查面積一百餘平方公尺遭退件,且需另繪製現場圖示扣減公設面積方式再次送件,產生建管單位之困擾。

三、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頒布『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第十點建築物變更使用有下列情形者,其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有關項目免檢討:第一項 建築物第一層變更為B類第3組、D類第5組、E類、F類第2組、F類第3組、G類第2組、G類第3組、H類第1組使用、H類第2組使用,且其變更使用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或非供公眾使用範圍者(如附件二)。如放寬本市里民活動場所面積規範至二○○平方公尺以下,對消防及建管活規之審查條件不改變情況下,應為可行之變更。

四、本案經簽會建管處、消防局意見如後:

建管處意見(略以):

()本案大局說明二敘明里鄰活動空間前經簽奉 市長核定『面積規範在三十坪(一○○平方公尺)使用人數以三十人以下並須設置於一樓空間』今擬放寬申請面積為二○○平方公尺…立意甚佳,本處敬表贊同。…

()本案擬放寬申請面積為二○○平方公尺乙節,按里民活動場所之設置,係供里民從事集會、智能研習、小型健康休閒等靜態活動使用,查內政部訂頒『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並未明定里民活動場所為公眾使用,本處檢討其空間屬性較趨近補習(訓練)班,依此類推適用,其樓地板面積未達二○○平方公尺者,當可視為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尚符『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第十點第一款/建築物第一層變更為非供公眾使用者,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項目得免檢討之規定。故本案大局簽擬放寬里民活動場所面積為二○○平方公尺乙節,建管法令審核條件與現行規定並無不同。惟鑒於『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係經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函頒實施,故本案如有修正必要,建請大局依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為宜。

消防局意見:

()有關里民活動場所面積由原先一○○平方公尺放寬為二○○平方公尺乙節,本局並無意見,惟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檢討設置,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辦理。

()有關本案如有修正部份,建請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為宜。

五、有關建管處、消防局說明並表達支持放寬面積意見,並建請 本局『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為宜』乙節,由於『本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並無場所面積大小之規範條文,故而未涉及法制作業之變動,本案之簽陳純為本府審查各里民活動場所是否符合建管、消安之機制作業。

建議:擬請 鈞長同意放寬『本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補助之場所面積規範在二○○平方公尺以下者,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擬辦:奉 核後,函送本簽案影本請本府工務局建管處及消防局,據以辦理相關里民活動場所消防、建管安檢之審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