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100平方公尺以下里民活動場所免辦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2月8日
北市工建字第89303478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台北市里鄰活動空間面積一○○平方公尺以下建築物准予免辦變更使用執照案件,本局審查標準表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局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北市民二字第八九二○○六二三○○○號函辦理

二、本市里鄰活動空間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之建築物(以建物登記謄本之面積為認定基準,不含附屬建物面積),若借用學校者,由貴局逕洽校方(或教育局)同意後逕予審查,免辦理建築物用途變更,涉及公共安全檢查部分,依學校安檢標準辦理;租用民間房舍部分,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申請圖說亦免由建築師簽章,但變更部分如有影響建築物結構者,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三、本局書面審查標準如附審查標準表。有關受理審查程序部分建請貴局訂定審理程序或可參考本府社會局、教育局小型托教、社福機構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立案審查程序辦理。

四、為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仍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