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臺北市路外公共平面停車場申請須知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府交停字第09733544002號
法規內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路外公共平面停車場申請設置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符合臺北市土地用分區管制規則及都市計畫說明書相關規定,且設置車位數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汽車停放者。
(二)符合停車場法第十一條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設置車位數,按「一個機器腳踏車停車位相當於0。二個小型汽車停車位」換算,倘換算後達五十輛小型汽車以上者,依本須知受理申請;未達五十輛小型汽車停放者,逕依停車場法第二十六條及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辦法申請停車場登記證。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封面(格式如封面)
(二)申請表(格式如附表1)
(三)設置計畫(含目錄及填表說明,格式如附表2)
1.設置地點。
2.設置方式。
3.停車場面積。
4.停車種類。
5.使用期限。
6.停車場使用管理事項:應含停車場進出管制方式、費率、停車場維護保養及環境維護方式等。
7.建築造型及量體圖說:應含建築物高度、建蔽率、景觀、植栽、綠化、鋪面型式、色彩及與鄰近建築對比關係等相關檢討及說明,如設圍籬者,其透空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8.停車場內設施配置圖說:應含車位大小、車道寬度、迴轉半徑、車行動線、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行人安全維護措施及相關設施之配置說明。
9.停車場出入口配置圖說:應含臨接道路寬度、出入口寬度、數量、出入口車輛之管制設施及等候空間規劃之配置及說明。
10.停車場交通動線圖說:
(1)以臺北市數值地形圖製作,應含基地進出場車行動線及其對場外車行及人行動線干擾情形之標示與說明。
(2)設置車位數在一百五十輛以上者,應作交通影響說明(至少應含鄰近路口服務水準或車流量變化、停車場進出場服務容量及等候空間容量之計算及分析;停車場出入口寬度、數量及等候空間應依進出場服務容量及等候空間容量分析計算結果配置)。
(3)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不含退縮)屬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情形者,申請人應一併檢附停車場所在區域屬性、交通動線、週邊環境狀況及其出入口設計所需臨接道路寬度等相關規劃與說明文件。
11.停車場基地現況照片:含正面、右側面、左側面照片。
(四)證明文件
1.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2.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3.建築線指示(定)圖。
4.地籍圖謄本(應將基地範圍標示)。
5.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法人應檢附登記文件)。
(五)水土保持計畫書:位於山坡地範圍內涉及開挖整地者需檢附。
申請書件一律採橫式書寫、左側裝訂,製成三○公分×二一公分(A4)大小;一次檢附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副本得免附前項第四款證明文件。檢附影本部分,均應附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申請人或公司印章。
四、申辦流程:
(一)申請人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提出申請。
(二)新案申請:
1.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都市計畫說明書相關規定,且設置車位數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汽車停放者:
(1)由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初審後送交通局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申請人應配合到場說明。
(2)前述審查,由本府交通局轉請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處、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等相關單位共同審議,經審核合核者,由本府發給設置許可。但供一百五十輛以下小汽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平面停車場
申請案,由本府交通局逕為審核,經審核合格者,由本府發給設置許可。
2.符合停車場法第十一條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規定者:由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檢查文件後,送本府交通局依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十條規定,由本府交通局、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處、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及相關機關會審,經審核合格者,由本府發給設置許可。
(三)舊案申請:申請人於核准使用期限屆滿前,如擬重新申請設置停車場以銜接使用,如備齊所有申請文件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經第二款之會審程序,由本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處)逕為簽報市府核可。
1.於前次核准至本次申請期間無相關法令變更情事。
2.申請人應於原使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且其檢附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之期限應與前次申請所檢附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期限相銜接。
3.除申請人名稱變更或土地使用權利期限之延續外,並無涉及停車場設置內容之變更。
4.本次申請使用期限與首次申請(含歷次重新申請)核准期限合計五年內。
5.臨接道路未設置人行道者,原核准內容已由建築線自行退縮一.五公尺以上人行空間供通行。
五、申請人資格、申請程序或應備文件不合規定時,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由交通局駁其申請。
六、申請案如經審核同意,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使用期限依下列期限核定:
(一)符合臺北市土地用分區管制規則及都市計畫說明書相關規定,且設置車位數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汽車停放者:
1.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無使用期限限制。
2.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核予附有使用期限之許可,使用期限依依租約約定。
(二)符合停車場法第十一條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規定者:
1.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期限為五年。
2.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核予附有使用期限之許可,使用期限依租約約定且最長以五年為限。
七、注意事項:
(一)所附圖說均應按本府相關規定繪製,並應述明比例尺,並依比例尺繪置。
(二)路外停車場設置於地面層出入口、停車位大小、車道寬度及曲線半徑及設置計畫書規定,請參照「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
(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比例做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身心障礙者專用汽車停車位寬度應在三‧三公尺以上,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寬度應在二‧三公尺以上。
(四)申請案經核准後,如涉建築行為,申請人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但依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四款規定,免辦建築執照者,得於申請時一併提送設置圖說及拆除切結書,並於施作完成後檢具核備文件、設置圖說及拆除切結書向本市建築管理處報備列管。
(五)停車場設置完成後,依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辦法向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申請停車場之營業登記,經核准後,始得營業。
八、申請案經核准後,申請人如有變更核准事項,應向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提出申請,由該處依第二點及第四點之規定重新審查。
 
附件
A1-06-5.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