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本局辦理小型學前教育暨社會福利設施應送審必備文件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北市社五字第0九一三三七六二五00號函副本辦理。
二、主述應備文件修正為:
(一)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使用證明書。
(二)建築改良物測量平面圖謄本。
(三)使用執照影本或謄本或本局核發之合法房屋證明(門牌如有整編時請附門牌整編證明)。
(四)執照圖或合法房屋證明圖說(含位置圖、平面圖、必要之立面圖、剖面圖)。
(五)擬變更平面圖(含位置圖、平面圖、必要之立面圖、剖面圖)。
(六)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於勘現時併案檢附)。
(七)如影響建物主要結構者,應檢附結構檢討報告書(專業部份應依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納入台北市九十一年度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二十八號,目錄第三組第九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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