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60.12.22.建築法修正前領有建照未領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設立小型托育機構簡政便民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6年2月27日
工建字第86301622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60.12.22.建築法修正前領得建照而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設立小型托育機構(免辦變更使用執照)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86.2.11.北市社五字第○六六一四號函

二、建築法(60.12.22.)修正前領得建照而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由辦設立小型托育機構乙節,經本局建築管理處86.1.10.召集相關單位開會研討,建築法60年修正前已領有建照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雖未領有使用執照,但依建築法第九十六條旨意其已具備合法條件,故為達簡政便民之目的,得以核准建照書圖及建物登記謄本為依據,免補領使用執照。

三、前項申請設立小型托育機機(免辦變更使用執照)案,本局建管處會辦時審核必備文件適案修改為1.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使用證明書。2.建物平面圖謄本。3.使用執照影本或謄本或建築法60.12.22.修訂前所領本局核發之營造執照影本(門牌如有整編時請附門牌整編證明)4.執照圖(含位置圖、平面圖、必要之立面圖、剖面圖)。5.擬變更平面圖。6.不燃材料證明。7.如影響建物主要結構者,應檢附結構檢討報告書(專業部份應依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