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小型社會福利設施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3年10月22日
北市工建字第109813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本市小型托、教機構及小型社會福利機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市小型托、教機構(樓地板面積在兩百平方公尺以下且收托人數幼稚園三十人以下、托兒所四十人以下、兒童托育中心五十人以下)、小型社會福利機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之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同時照顧或服務人數二十九人(含)以下)建築物,在一定審查標準下可免辦理建築物用途變更,以資簡化立案程序。

二、有關小型托、教機構及小型社會福利機構免辦變更使用執照,因不屬建築執照範圍,除變更部份,影響建築物結構外,申請圖說得免由建築師簽章(本局85.10.1.(85)北市工建字第一○九二三二號函說明三併予修正)。設立程序應請申請人檢附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證明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現行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社會局、教育局)申請立案,經書面審查齊全後,以共同會勘方式實地審查,並定期進行公共安全檢查。

三、本局圖面審查標準在建築物避難層(第一層)(使用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或避難層直上層(使用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作兒童托育中心、殘障福利機構、兒童福利設施、幼稚園、托兒所、養老院、安養中心,比照「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第十點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之有關項目免檢討。其餘使用項目或樓層仍依「臺北市幼稚園、托兒所及兒童托育中心建築物審查標準」第一欄(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及「臺北市小型社會福利機構建物審核標準」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