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研商「建築物變更使用竣工查驗、一定規模以下免辦變更、室內裝修、戶數變更等相關執行疑義」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北市都建字第097640088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本局所屬臺北市建築管理處9773日研商「建築物變更使用竣工查驗、一定規模以下免辦變更、室內裝修、戶數變更等相關執行疑義」會議紀錄(詳如附件)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97625日北市都建字第09763964000號開會通知單續處。

 二、本案納入本局97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36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6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研商建築物變更使用竣工查驗、一定規模以下免辦變更、室內裝修、戶數變更等相關執行疑義」會議

七、會議決議:

提案一:領得使用執照或許可文件之性能式法規設計建築物,其室內裝修審查涉及裝修材料、防火避難設施檢討基準為何?

  議:報請內政部釋示憑辦。

提案二:有關變更使用執照併辦室內裝修案,其室內裝修辦理是否併同變更使用核准後,始得印發室內裝修合格證及製作副本?

  議:變更使用執照併辦室內裝修者,其室內裝修經審查核可之文件影本(如審查機構竣工核可函或本局審查檢視表)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案簽報呈核,俟核准後配合編定執照(室裝合格證)號碼並登錄備註事項,於校對副本後,統一印發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合格證。如未完成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案,其併同審查之室內裝修因未完成行政處理程序,不予單獨印發室內裝修合格證。

提案二:經辦理完成分戶變更報備之建築物,向本局提出申請一定規模以下免辦變更使用執照案(小型社福、補習班等),其申請範圍面積檢討是否按完成地政分割登記後之產權範圍?或依分戶變更報備核准圖之面積辦理?

  議:本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變更使用執照案(小型社福、補習班等)其申請範圍面積之審查,以本市建築管理核定內容為認定原則,如前經辦理完成分戶變更之建築物,依分戶變更報備核准圖之面積檢討,即足以實施。

提案三:經同意申辦AB類組同類組項目更動後,如日後涉及3百平方公尺以上室內裝修行為(申請裝修用途同前更動后之類組)時,如何執行辦理?另經領得3百平方公尺以上室內裝修合格證之場所,如日後申辦AB類組同類組(同原合格證之裝修用途)項目更動,如何執行辦理?。

  議: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10條規定,建築物為同一使用類組之使用項目更動,明文排除「AB二類之同組使用項目更動,其室內裝修變更且面積達300平方公尺以上者」;惟項目更動內政部刻正進行修訂刪除之法制作業。於修訂完成前,凡申辦AB類組同類組項目更動或3百平方公尺以上室內裝修,如同屬一事由者,不論其先後辦理次序,自不得違反上開辦法第10條規定。

提案四:領有內政部認可(證)之橫拉式防火門是否免受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76條防火門開啟方向之規定?

  議:依內政部9610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146701號及977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5232號函解釋,橫拉式防火門開啟方向免受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5款之限制,惟仍應符同條第14規定。

提案五:「非供公眾建築物」申辦室內裝修審查需檢討「綠建材」規定嗎?本市申辦室內裝修局部公文報備是否仍需檢討「綠建材」規定嗎?

原決議:依建築技術規則298條第1項第6款規定綠建材適用範圍包含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本市為加強推動及統一執行考量,凡經內政部指定應辦理室內裝修審查之建築物(如集合住宅或辦公廳增設廁所浴室或2間以上居室者等),其室內裝修材料之「綠建材」仍應簽證檢討;上開執行如仍有疑義者,另行報請內政部釋示。另本市室內裝修局部公文報備案件,經查非屬本局函頒「綠建材材料表」適用範圍,因局部公文報備其裝修面積已限定一定規模以下,變動幅度尚屬輕微,為簡政便民原則,經簽證無變動綠建材,得免檢討「綠建材材料表」。

  議:室內裝修審查案件依建築技術規則298條第1項第6款規定綠建材適用範圍執行,報請內政部釋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