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地上九層之建築物,其二至七樓申請變更使用,是否應設置二座以上直通樓梯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營署建管字第0962906545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地上九層之建築物,其二至七樓申請變更使用,是否應設置二座以上直通樓梯疑義乙案,請查照。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96322日北市都授建字第09666239200號函。

 二、「八層以上之樓層及下列建築物,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5條所明定,又依同編第1條第39款「直通樓梯:建築物地面以上或以下任一樓層可直接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包括坡道)。  」故八層以上樓層設置之二座直通樓梯應通達同棟建築物第七層至避難層或地面間之各樓層。有關八層以上之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應檢討「設置二座直通樓梯之限制」項目者,縱申請變更使用之樓層位於二層至七層,亦應設有二座直通樓梯方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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