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有關渡假民宿建築物使用執照1樓為店舖、2樓以上為住宅,是否可申請2樓以上房間為民宿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觀賓字第0960005872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聯發山海民宿、祥源渡假民宿建築物使用執照1樓為店舖、2樓以上為住宅,是否可申請2樓以上房間作為民宿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632日屏府建觀字第0960042830號函。

 二、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9款規定,「民宿指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暨民宿管理辦法第10條第1款規定,「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因此民宿建築物使用用途應以整棟住宅為限。爰此,旨揭以住商混合建築物經營之民宿,與前開法規所揭示民宿定義之要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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