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5條規定檢討事宜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95年8月25日北市都建字第09565903600號函。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變更使用應依其行為時之法規辦理,是其檢討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申請變更使用時之法令規定辦理。為本部86年1月9日台(86)內營字第8672049號函附會議結論第四案決議2(如附件)所明釋。有關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應檢討「設置二座直通樓梯之限制」項目者,按同辦法第4條所附各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及上開中央規標準法規定,仍請檢討符合申請變更使用時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5條規定,至如擬不適用該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者,得依同規則總則編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檢具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畫書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
三、另本案業經本署召會研商,並於94年8月26日營署建管字第0942914690號及同年12月12日營署建管字第0942922210號函(諒達)送會議結論在案,本案如有實務執行困難,請彙整相關案例與具體處理建議,送署研處。
內政部 函
受 文 者:建築管理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元月九日
發文字號:台(86)內營字第8672049號
主旨:檢送續商?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相關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說明:兼復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5.10.7 (85)北市工建字第109277號函及台灣省政府建設廳858585、111010、71915、(85)建四字第644962、026755、647656號函、858585、121111、103015(85)建四字第649953、027103、658581號函。
(四) 第四案:本要點附表二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中,打 × 者為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依有關規定全部檢討?,上開有關規定係指那些法規規定?又其檢討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取得使用執照當時法令或申請變更使用時法令規定辦理?
決議:
1.本要點係對建築技術規則(含其解釋函)所規範內容予以檢討,是?有關項目免檢討?,係指建築技術規則(含其解釋函)相關條文均無庸檢討;?僅就本要點規定項目檢討?者,係指依本要點之附表三各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規定之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條文(含其解釋函)所有條文均需檢討而言。至其他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仍應依其規定辦理。
2.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規定,變更使用應依其行為時之法規辦理,是其檢討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申請變更使用時之法令規定辦理。
3.至消防設備部分之會同審查作業,由省(市)主管建築機關視實際需要協調消防主管機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