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關於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案件,非設於避難通道或避難出入口之新作防火門,得否免向避難方向開啟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台內營字第0950806589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案件,非設於避難通道或避難出入口之新作防火門,得否免向避難方向開啟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陳貴府都市發展局95830日北市都授建字第09565222600號函辦理。

 二、「防火門窗……..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五、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所明定,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防火門開啟方向應符合該條文第5款。另因應各種法規以設置防火門為條件之一之規定(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0條免設排煙設備、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5條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理第29條之1簡化室內裝條審查許可等),除該法規有明文免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5款規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