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容積率實施前之防空避難室超出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面積,申請變更為其他用途是否應檢討容積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營署建管字第0950069137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函為容積率實施前之建築物防空避難室超出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之面積,申請變更為其他用途是否應檢討容積率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51226日北市都建字第09575765000號函。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變更使用應依其行為時之法規辦理,是其檢討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申請變更使用時之法令規定辦理。本部86年元月九日台(86)內營字第8672049號函(諒達)附會議結論第四案決議2業有明釋。次查容積率之計算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章已有明文。有關建築物之防空避難設備面積超出當時建造及現行附建標準規定之多餘之防空避難設備,擬申請變更為他種用途使用,如涉及增加容積率者,自應檢討符合申請變更使用時之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至本案所陳建築物防空避難室變更,應檢討之事項,請就個案事實,本於權責逕為核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