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物擬於區劃範圍內辦理變更使用類組,其防火設備之阻熱性檢討事宜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營署建管字第0942911789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函為建築物擬於區劃範圍內辦理變更使用類組,其防火設備之阻熱性檢討事宜乙案,請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貴局94623日北市工建字第09452866500號函辦理。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變更使用應依其行為時之法規辦理,是其檢討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申請變更使用時之法令規定辦理。為本部8619日台(86)內營字第8672049號函附會議結論第四案決議2(如附件)所明釋。有關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以該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時應符合之規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5條已有明文,依上開條文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其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之阻熱性,且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本部指定之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財團法人成人研究發展基金會等評定機構,業已辦理防火門窗之防火時效、阻熱性之驗證或評定,是本案防火設備之阻熱性檢討,仍請依上開辦法規定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