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物原核准用途整棟為公務機關「辦公室」之建築物,其中部分樓層擬變更為機關附屬之「會議廳」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3月9日
營署建管字第0932903446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函詢原使用執照核准用途整棟為公務機關「辦公室」之建築物,其中部分樓層擬變更為機關附屬之「會議廳」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九十二)毅字第0818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又建築物變更使用,應以整層為之。但不妨害或破壞其他未變更使用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且符合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第四點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本案整棟屬公務機關之建築物,擬將部分樓層之辦公室變更為機關附屬之會議廳使用,已涉有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惟有無符合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係屬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權責,宜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辦理。

三、另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D2類組之組別定義係「供參觀、閱覽、會議,且無舞台設備之場所。」其使用項目舉例包含會議廳、觀眾席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之集會堂(場)…等場所,至變更使用各類組規定檢討項目及其檢討標準,查該要點業有明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