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物申請「電子遊戲場業」涉及「實際從事該活動」認定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
北市都二字第092318607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大安區光復南路五七八號一樓建築物申請「電子遊戲場業」涉及「實際從事該活動」認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北市工建字第09231906200號函。

二、有關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三、九十四條對原有不合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之「停止使用」認定標準,考量八大行業影響層面複雜,故申設位址即便領有申設項目之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仍須檢具證明「實際從事該使用活動」之文件,即本局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北市都二字第09230194600號函已敘明「得以政府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公務部門核發准予設置之證明文件或當事人舉證切結之資料為認定標準」。

三、至其他項目,基於便民考量,如已檢附申設項目之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相關文件,並經申請者具結使用未中斷者,亦可視為證明文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