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以二維條碼或網路傳輸方式連線申報作業原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台內營字第0940085598號令修正
法規內文

一、為推動電子化單一窗口受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辦理申報案件,及規劃專業機構與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製作電子化檢查報告書,簡化申辦作業流程,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用語定義:

()專業機構與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指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第三點、第四點規定申請並領得認可證之檢查人。

()登錄約定作業協定:檢查人上網以個人資料登錄,經審核符合資格者,給予登錄取號密碼。

()檢查登記碼:網站主機依檢查人預約檢查日期所給予之編號。

()報備序號:檢查人於取得檢查登記碼後之七日內開始實施檢查,並至網站依檢查登記碼登錄檢查時間,所取得之確認號碼。

()申報期間截止日後一個月內補件完畢:依檢查申報期限為六月三十日者,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包含七月三十一日)補件完畢;檢查申報期限為八月三十一日者,應於九月三十日(包含九月三十日)補件完畢;檢查申報期限為十二月三十一日者,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包含一月三十一日)補件完畢。

三、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提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辦案件電子化單一窗口網站(網址:http://www.cpami.gov.tw)受理各項申辦案件,其作業流程、表單格式,得以書面、網路或電子方式公告之。

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二維條碼及網路傳輸方式連線申報表單作業軟體,由檢查人上網下載或向營建署或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索取光碟。

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網路傳輸方式連線申報作業,檢查人得接受申報人之委託代為辦理,檢查人第一次辦理網路申報作業前,應向營建署網站申請登錄約定作業協定。

六、二維條碼或網路傳輸方式連線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作業前,檢查人應上網預約檢查登記碼,該檢查登記碼之有效時限為十五天,檢查人應於有效時限內開始實施現場檢查,並上網報備檢查時間取得報備序號,逾時該檢查登記碼即失效,開放上網預約新檢查登記碼。

七、檢查人實施現場檢查時,應依照檢查項目就必要地點與位置,標示檢查登記碼並拍攝現況照片。

八、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申報人擬以二維條碼辦理申報者,應委託檢查人於申報期間截止日前,列印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連同現況照片及其他應檢附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送件,即完成申報作業。如應檢附文件未檢齊或檢查報告書變更者,應於申報期間截止日後一個月內補件完畢。

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申報人擬以網路傳輸方式連線辦理申報者,應委託檢查人依下列程序辦理:

()檢查人應依第六點規定預約檢查登記碼及上網報備檢查時間,並上網路登載檢查報告書。

()檢查人在申報期間截止日前,應列印申報書首頁連同現況照片及其他應檢附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送件,即完成申報作業。

()應檢附文件未檢齊或檢查報告書變更者,應於申報期限截止日後一個月內補件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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