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案件,僅涉項目更動,如屬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2條規定之舊有建築物,是否仍需依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檢討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3月13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03098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案件,僅涉項目更動,如屬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舊有建築物,是否仍需依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檢討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二五一三九四八○○號函。

二、按建築物同組之使用項目更動,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第十四點已有明定,得備具使用項目更動申報書,並檢附(一)建築物之原使用執照影本、(二)房屋權利證明文件、(三)使用項目更動表及(四)更動範圍圖說,報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於使用執照上登載之。至於舊有建築物之檢查,請依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主管消防機關訂定計畫分期、分區、分類予以檢查或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自行申請辦理之規定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