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辦理變更使照倘需增設法定汽、機車位,請於辦理變更使照時將增設車位之停車空間樓層一併納入變更使照申請範圍,並「變更使用執照概要表」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北市工建字第094544412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倘須增設法定汽、機車位,請於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時將增設車位之停車空間樓層一併納入變更使用執照申請範圍,並「變更使用執照概要表」(如附件),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說明:

一、本案納入本局94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40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24號。

二、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