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依「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自治條例」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將停車空間變更用途,其容積增加與否之認定處理原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北市工建字第094520796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公告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後領得建照建築物,擬依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自治條例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將停車空間變更為其他使用案件,有關容積增加與否之認定處理原則,如說明,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說明:

一、    本市建築物依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自治條例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將停車空間變更為其他使用案件,有關容積增加與否之認定處理原則如下:

(一)     容積管制前領得建照之建築物,總樓地柀板面積已受建築物可建高度之限制,故原附設之停車空間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變更使用時,無涉及增加容積。

(二)     容積管制後、地面以下容積管制前領得建照之建築物(各地區實施容積管制日至82230日期間),因地面以上之停車空間於建造執照核發時已經檢討納入基地總容積之範圍,故該停車空間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時,同樣無涉及增加容積。

(三)     容積管制後(82年3月1日後)領得建照之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間於建造執照申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六二條規定屬於未計入基地總容積之範圍者,該停車空間辦理變更使用時,屬於變更使用增加容積,於申請變更使用時應符合申請當時之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後方可准予辦理。

二、    本案納入本局94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14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05號。

三、    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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