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本局84.7.15.函釋「建築物設置補習班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審查,停車空間不予檢討」案,自92.11.1起廢止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0月30日
北市工建字092540966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局建築管理處八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北市建照字第九五五五九號函釋「
建築物設置補習班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審查,停車空間不予檢討」乙案,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廢止,凡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規定,一律停止適用。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據本局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北市工秘字第○九二三二○一七九○○號函轉「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九十二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四二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一二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