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物變更使用其汽機車停車空間檢討標準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6月9日
營署建管字第0922908897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建築物變更使用其汽機車停車空間檢討標準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貴局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二五二二六三九○○號函辦理。

二、查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修正案業於本(九十二)年六月五日總統公布實行,有關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相關事宜,應依上開新修正之規定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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