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受委託單位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受檢場所如經檢查不合格或需提列改善者,其後續執行相關事宜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4月1日
北市工建字第09151536600號
法規內文

附件:如主旨(告示貼紙請另洽本局建管處使管科索取)

主旨:貴單位受委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受檢場所如經檢查不合格或需提列改善計畫者,應詳實填載檢查結果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內容通告」告示中,並張貼於受檢場所入口明顯處拍照,併同申報書件向本局辦理公安申報,並俟改善完畢後再行去除,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納入九十一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一三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二號。

二、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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