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寓大廈之防空避難室為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且兼作店舖使用,擬變更為兼作其他用途,是否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5年9月14日
台(85)內營字第8505366號
法規內文

主旨:公寓大廈之防空避難室為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且兼作店舖使用,擬變更為兼作視聽伴唱或餐廳使用,是否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五年七月廿四日八五建四字第○二六二三四號函、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八十五年六月廿一日(85)北市工建字第一○五九一○號函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八五高市工務建字第一四一五三號函辦理,兼復蔡宏達君八十五年五月九日申請書。

二、按公寓大廈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變更使用目的,另住戶不得於防空避難設備營業使用,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所明定。本案公寓大廈之防空避難室申請兼作臨時使用,倘涉及變更使用目的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即須依前開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後為之,且依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不得作營業使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