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固定通信業者利用既有建築物內設置集線室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1月23日
台內營字第0910087138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固定通信業者利用既有建築物內設置集線室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北市工建字第九○四四八七九八○○號函辦理。

二、本案依貴局所陳固定通訊業者利用既有建築物內設置集線室,如既有建築物電信室之面積不敷集線設備容納,須於電信室以外之空間或其他樓層設置集線室,並供該大樓及四周其他大樓用戶使用時,除涉及室內裝修行為,應依照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外,是否涉及建築物用途變更而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乙節,查上開集線室係屬建築物之電信設備空間,無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所規定使用類組之變更,自免辦理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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