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信義計畫地區建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否依信義計畫區第二次通盤檢討規定檢討停車位附建標準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4月10日
北市都二字第90208287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本局九十年四月三日召開「信義計畫地區建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否依信義計畫區第二次通盤檢討規定檢討停車位附建標準」研商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說明:依本局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北市都二字第九○二○七五七六○○號開會通知單辦理。

五、結論

信義計畫區非住宅使用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停車空間之檢討一節,如其已領得建照或使用執照,而停車數量超過信義計畫區第二次通盤檢討規定部份,考量原建照已准予設置,權利關係人得依原核准停車數量設置使用。至未達信義計畫區第二次通盤檢討停車附建標準者,因涉及設置最低標準之疑義,請業務科另洽建築管理處就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等研究後再討論。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