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私立幼稚園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請依「幼稚園設備標準」審查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5月18日
北市教四字第90237383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私立幼稚園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時園舍建築審查乙節,惠請 貴處依據「幼稚園設備標準」審查,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幼稚園設備標準」規定:「數量在三班以下之幼稚園,平均每十人至十五人應有一洗手臺、水龍頭及一大便器,男童每二十人應設一小便器。園內人數超過三班時,應依上開標準按比例增加」。

二、私立幼稚園申請立案時,如不符合上開規定,則應再行增設所缺設備或減少申請班級數為避免因立案時間延宕造成業者損失,惠請貴處於私立幼稚園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時,確實依上開設備標準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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