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合法房屋申辦變更使用執照與補辦建造執照執行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6月4日
台90內營字第9007569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合法房屋申辦變更使用執照與補辦建造執照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北市工建字第九○四二九五○四○○號函。

二、按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意旨,係指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之建築物用途,未依變更使用程序領得變更使用執照,即擅自變更使用,方有適用同法第九十條之處罰規定,前經本部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三八六三號函釋有案(副本諒達),本案現存之合法房屋申辦變更使用,仍應憑使用執照據以辦理。

三、另同法第九十六條明定,建築法施行前之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及安全處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又同法第四十六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本部核定後發布實施。是本案無領使用執照之合法房屋補辦執照應否依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檢討乙節,請於訂定上開規則時逕為納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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