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物地下層或第十一層以上供辦公服務類(G類)用途使用者,公共安全檢查「室內裝修材料」之檢討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3月21日
北市工建字第091525448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建築物地下層或第十一層以上供辦公服務類(G類)用途使用者,公共安全檢查「室內裝修材料」之檢討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三月七日慶字第九一○三○七○一號函。

二、按內政部營建署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營署管字第九二九三七九號函釋示:「建築物如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之規定檢討並領得變更使用執照,其於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時之檢查標準,仍應以符合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變更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之相關規定為準』,合先敘明。

三、查「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辦公服務類(G類)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之檢討標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第(三)、(四)欄,故是類建築物領有變更使用執照者,公共安全檢查「室內裝修材料」得依上開規定檢討。

四、另兼顧本府便利人民申請營利事業登記,特訂頒「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物用途審查作業原則」,藉以簡化部分辦公服務類建築物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可逕為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且考量未登記之場所亦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基於行政法之「平等原則」,凡位於建築物地下層或第十一層以上,現況用途確供辦公服務類(G類)使用者,其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室內裝修材料」之檢討標準,準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之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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