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八十二年十一月二日修正公布後,有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涉及修正前後法令適用之審查原則」,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建管處陳該處85.11.28.北市工建照字第九九六四四號函附八十五年度第八次建管業務協調會議紀錄辦理。
二、關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四日以後掛號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案件,修正審查原則如下:
(一)各使用分區內允許使用組別及其允許條件應依修正後之法令檢討。
(二)有關汽(機)車停車位數及離街裝卸位數之檢討:
1.如屬附設標準相同之組別,或屬高標變更為低標準,得免檢討增設,如屬低標準變更為高標準,則依後列二之計算方式辦理。
2.原核准之停車空間仍應維持不變(位數或面積)外,並應依下式檢討增設車位數:
A=B-C
A:應增設之車位數。
B:申請變更用途之範圍,其欲變更之用途依現行法令檢討所應附設之車位數。
C:申請變更用途之範圍,其原核准之用途依現行法令檢討所應附設之停車位數。
(三)前述所稱「低標準變更為高標準」,係指申請變更用途之範圍,其「原核准之用途」及「欲變更之用途」,均用八十二年十一月二日修正後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檢討,且檢討結果,後者應附設之停車位數高於前者謂之。餘同理類推。
三、本局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北市工建字第三八一九六號函及八十三年二月四日北市工建字第三八九一二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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