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之處理原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7年9月18日
北市工建字第87317208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局85.3.15.北市工建字第一○二七八五號函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份之處理原則,涉及屋頂避難平台違建、陽台違建及違建夾層屋之處理,補充規定如說明一,請 查照,並轉知貴公會會員。

說明:

一、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涉及屋頂避難平台違建、陽台違建及違建夾層屋之處理原則,補充規定:

()屋頂避難平台違建:屬變更使用執照申請人所搭建者(以申請樓層位於屋頂層,且其直上方搭建違建者認定),於核准變更前自行拆除完竣;非屬申請人所搭建者,另案由本局建管處違建查報隊依據使用管理科通知以影響公共安全完成查報,交違建科僱工租械拆除。

()陽台違建:陽台外緣加窗並將陽台內牆(建築物外牆)拆除者,應先由建築師提出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於申請案核准變更前將違建位置圖說及相片移本局建管處違建查報隊逕依本市違建查報作業原則續處,並於核准變更使用執照案圖說以需線標示陽台違建範圍且於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加註不得使用違建部份,否則依違規使用處理。

()違建夾層屋:

1.已依該處理方案第三點第1款第(3)目及第四點第1款第(1)目規定報備列管有案者於申請案核准變更前將違建位置圖說及相片移由本局建管處違建查報隊逕依本市違建查報作業原則續處,並於核准變更使用執照案圖說以需線標示違建範圍且於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加註不得使用夾層違建部份,否則依違規使用處理。

2.未向本局報備有案者:

(1)86.8.13.公佈前領得使用執照者,應先依該處理方案第四點第1款第(1)目規定檢具經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無礙結構安全,及經建築師簽證無礙消防安全之證明,送本局建管處違建夾層屋專案小組報備後依前1項方式處理

(2)公佈後領得使用執照者,應一律於竣工勘驗前自行拆除。

二、納入本局87年建管法令彙編第  號,目錄第  組第  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四、副本抄發本否局長室五份、第二科、建管處(處長五份、資訊室、使管科六十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