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5年3月15日
北市工建字第102785號
法規內文

主旨:修正有關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之處理原則,詳如說明,請轉知 貴會會員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建築管理處營建法規研究小組決議,再修正八四○九○五北市工建字第一七二四五號函「有關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之處理原則」。

二、為要求申請案之該幢建築物達到公共安全避難逃生最基本需求,如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之申請用途係屬本市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執行計畫中之第一、二、三順序執行對象者,則涉及下列各項之違建部分應由申請人於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核准變更前自行協調拆除完竣(檢附拆除後相片附卷為憑);無法拆除者則暫緩核准:

()地面層出入口有阻礙(封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同編」)第九十條規定出入口寬度之違建者(遮雨棚架 等無礙逃生之設施免拆)。

()屋頂平台有違反同編第九十九條避難面積之違建者(如有違反,應拆除部分違建使其避難面積達到建築面積二分之一〉。如以走道連接避難平台者,走道有效寬度須大於樓梯寬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版劃分隔為他棟建築者,屋頂平台得僅就該棟檢討(申請範圍位於地面層、地下層、或三樓以下與地下層同一戶可經由該戶室內梯自地面層直接避難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直通樓梯範圍內有阻礙同編法定樓梯寬度之違建者(可不經由直通樓梯而直接避難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三、至前述以外之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範圍內其餘違建,則於申請案核准變更前將違建位置圖說及相片移請違建查報單位逕依本市違建查報作業原則續處,免要求併案拆除。

四、檢附本市現行「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執行計畫」及「違建查報作業原則」各乙份,如附件一、二。爾後條文有增(修)訂時,從其規定。

五、本處理原則之違建判定及位置、尺寸標示、面積計算等均應於圖面上明確標示並敘明,案情特殊者,得視個案情形簽報核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