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物變更使用為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之歸屬類組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內授中社字第0960714234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建築物變更使用為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之歸屬類組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96919日營署建字第0960046858號函辦理,兼復 貴府9686日北府社老字第0960517734號函(副本諒達)。

 二、本部營建署前揭函略以:

() 按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2項附表1規定,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其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歸屬F-1類組;如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歸屬H-1類組。另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等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歸屬於H-1類組。

() 依前揭辦法規定,老人福利機構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第1款長期照護機構業務即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合併設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或失智照顧型床位),仍視同原長期照護機構,依前揭樓地板面積規定檢討,達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歸屬F-1類組;未達500平方公尺者,歸屬H-1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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