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有關變更使用案之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電梯或緊急昇降機是否應通達防空避難室事宜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營署建管字第0952913306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事宜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5712日北市工授建字第09568447400號函。

 二、有關每幢建築物50戶以上或6層以上集合住宅地下層防空避難室有關坡道或升降機之設置,本署9031日九十營署建管字第89760號函已有明示。另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檢討項目之各類組檢討標準如該辦法附表三,己有明定。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依上開辦法應進行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檢討者,自應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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