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已請領使用執照建築物內機械停車設備汰舊換新,是否應申請雜項執照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175196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已請領使用執照建築物內機械停車設備汰舊換新,是否應申請雜項執照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府都市發展局971021日北市都建字第09771973200號函辦理。

二、查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及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本法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是本案旨揭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汰舊換新時,如涉有上開辦法第8條各款規定,或機械停車設備機種之變更,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無需申請雜項執照。其竣工檢查應依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