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物昇降設備汰舊換新,在不變更建築物結構體之情形下,得否免申請雜項執照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5年7月5日
台(87)內營字第8572933號
法規內文

主旨:建築物昇降設備汰舊換新,在不變更建築物結構體之情形下,得否免申請雜項執照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87)北市工建字第一○四六八三號函及八十五年六月四日85.北市工建字第一○五二九六號函辦理。

二、建築物昇降設備汰舊換新在未變更建築物結構體及載重,且機房、機坑機道等尺寸不變,而符合新速度之安全標準,得免申請雜項執照。惟其使用許可仍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部營建署八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八十一營署建字第五○九三五號會議紀錄六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停止適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