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考選部闈場大樓建築物昇降設備乘場出入口同意其設置鐵捲(柵)門,並自負相關安全事宜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7年2月13日
台(87)內營字第8702092號
法規內文

主旨:貴局函為考選部闈場大樓建築物昇降設備乘場出入口同意其設置鐵捲(柵)門,並自負相關安全事宜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局八十六年十二月卅一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六三六七二一六○○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建築物設置一般昇降設備如該層未設定不得停留控制者,其乘場出入口不得加設鐵柵門、鐵捲門等障礙物;若為緊急昇降機者,乘場出入口每層均不得加設任何障礙物。前經本部營建署八十二年一月八日營署建字第五○○五五號函送「研商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有關事宜」會議紀錄案由一結論規定有案。易言之,非屬緊急昇降機之一般昇降設備乘場出口設置鐵捲(柵)門,法無明文禁止,但應控制昇降設備不得於該層停留。

三、本案考選部於昇降設備乘場出入口設置臨時性鐵捲(柵)門,應請配合前述規定管制其昇降設備停控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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