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96.1.25「研商建築物室內裝修及戶數變更相關疑義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北市都建使字第09663543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本處96125日召開「研商建築物室內裝修及戶數變更相關疑義會議」紀錄,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納入96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 011 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4號。

 二、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會議紀錄

開會事由:研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及戶數變更相關疑義

開會時間:96125日(星期四)下午1400

開會地點:市政大樓2樓南區建管處203會議室

主 持 人:邱科長英哲                          錄:洪德豪

出 席 者: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楊檔巖、周泳成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北市連絡處      孫定國

          台北市室內裝修設計商業同業公會    陳泰昌、劉東澍

                                            黃麗玲

          台北市建築管理處建照管理科        吳琇瑩

                          使用管理科        戴興達、李豪偉  

討論提案:

提案一:有關公寓大廈之門廳、共同走廊等共用部分室內裝修,得否由管理委員會代為申辦,並免附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決議:由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含「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與「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等,是為鼓勵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動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基於簡政便民立場,允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替代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提案二:申請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或戶數變更案件,其室內「非居室」面積有無最大樓地板面積或比例限制?(非居室免檢討步行距離、走廊寬度、通風採光…等)

決議:為避免申請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或戶數變更等類似案件因不當規劃或刻意規避相關法令檢討而肇生嗣后使用管理爭議,除個案主體用途為「倉庫」、「書庫」、「車庫」…等類似非供居室使用者外,一般個案新增之「儲藏間」、「衣帽間」、「機械室」等類似空間,仍應比照居室空間檢討走廊寬度、步行距離及裝修材料。但特殊情形經個案簽核者,不受此限。

提案三:如圖所示申請分戶或室內裝修案件,其各戶走廊牆壁開口之防火門,可否逕向走廊方向開啟(免要求內縮外開)?

 

  議:有關各戶出入口防火門之開啟方式,應以不妨害走廊之逃生避難功能為原則,是防火門開啟後之走廊剩餘淨寬度,仍應檢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本案圖示C戶及D戶之出入口門扇開啟方式尚無礙人員逃生避難,至其餘各戶仍應檢討改善以符規定。

提案四:小型補習班、社托機構等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件,其既存違建面積有無最大面積或比例限制?(如某建物合法面積為120㎡,但其前、後、?院既存違建面積合計180㎡,實際使用面積達300㎡,是否有當?)。

  議:申請小型補習班、社托機構、安養中心…等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件,其暫免併案拆除之違建面積合計值,倘超過100平方公尺或逾合法申請面積二分之ㄧ者,申請人應於核准前自行改善或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提案五:建築物申請室內裝修、戶數變更或變更使用執照,涉及梯廳或走廊等共用部分之牆壁開口更動者,可否免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若須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是指「當層」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書可否替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再者,共用部分之牆壁開口倘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早已變更為現況者,究應如何辦理?

  議:查本處85116日召開營建法規研究小組第176次會議紀錄提案三:「建築物內公共走道二側之各戶開門位置及數量能否變更」之結論:「應先取得同層所有權人之同意,……」是本案仍請依上開結論辦理。但倘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經向本府完成報備有案者,並應依規約規定辦理。至共用部分之牆壁開口倘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早已變更為現況者,基於法令不溯既往原則,申請人得檢具現況照片、結構安全證明及現今所有權人切結書替代之。另相關文件如經發現涉有訛詐不實、偽造文書或印文致生侵害住戶權益情事者,由本局()主動移請檢調單位偵辦。

提案六:樓地板面積500㎡以上之商場(屬B2類組)申請分戶,倘分戶後各戶面積未達500㎡(屬G3類組),其申辦程序可否循圖說備查方式辦理?

  議:申請建築物戶數變更圖說核備,應不涉及用途類組更動或兩種以上跨類組用途之整併。是本案涉及建築物用途類組之變更,應依法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提案七:建築物申請分戶,其分戶後可否共用「露臺」?

  議:基於保護民眾隱私權及社會治安考量,建築物申請分戶,分戶後不得有二戶共用同ㄧ「露臺」之規劃。

提案八:為加強防火性塗料(防火漆)之施工品質管理,特研擬「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採用防火塗料施工過程紀錄表」乙種,提請討論。

  議:本案參酌與會單位人員意見整理如附件一,另案簽報本局核定後擇期實施。

提案九:下圖所示建築物申請室內裝修,將「既存違建」範圍供作內部動線,是否可行?

  議:凡維持建築物機能所必要之空間或聯繫內部空間之動線,均不得設置於違建範圍內。如圖所示案件,不予核准。

提案十:下圖所示建築物申請小型補習班免辦變更使用執照案件,其「平台」與院落既存違建合併使用,是否可行?

  議:本案「平台」與「空地違建」合併使用,原「平臺」範圍即應視同違建,除圖說上須以斜線標示外,並請依「提案九」之決議內容辦理。

提案十一:為提昇室內裝修審查人員簽證品質暨簡化申辦作業程序,特研擬「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審查人員自我檢視表」乙種,提請討論。

  議:本案參酌與會單位人員意見整理如附件二,另案簽報本局核定後擇期實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