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一、增設廁所或浴室
二、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部 長 李逸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