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 建築法指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外,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
法規內文

內政部令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1項第1款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一、增設廁所或浴室

二、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部 長 李逸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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